证券代码通富微电:002156 证券简称:通富微电 公告编号:2015-066
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通富微电,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通富微电,也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0 月 16 日 上午 11:25(因交通原因导致会议召开时
间比通知时间延迟)。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0 月 15 日—2015 年 10 月 16 日 通富微电;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5 年 10 月 16 日 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15 日
15:00 至 2015 年 10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江苏南通市崇川路 288
号)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石明达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1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计 7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400,406,46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3.52%。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3 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 392,628,6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2.48%。
2. 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7,777,86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0396%。
3. 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 7,778,46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0397%。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北京大成(南
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0,406,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78,4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2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念、吴凌云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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