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2月1日讯(记者杜丁)11月29日太极集团,太极集团发布公告,对日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太极集团的太极集团旗下子公司太极集团重庆中药二厂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401003批次的小儿咳喘灵颗粒因性状不合格作出回应,称这种靠肉眼来检验的标准不完全客观,主观色差的可能性很大,并表示药品出厂后,在运输和储藏过程中出现的吸潮现象,也会导致药品出现色彩差异。
对此,专家表示,从专业角度上讲,因为时间、运输等原因是会出现色差的可能性,但是这种色差会不会引起产品内部质量的变化不好说。专家认为,企业如果以此为解释理由是不成立的。
太极集团质疑食药监抽查结果
11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发布了《总局关于库尔勒龙之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25家企业29批次药品不合格的通告》(2016 年第 156 号),太极集团下属子公司——太极集团重庆中药二厂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小儿咳喘灵颗粒“榜上有名”。此次太极集团“上榜”的“问题”药品为中药二厂生产的小儿咳喘灵颗粒1批,批号为:1401003太极集团;检验结果为:“性状不合格,其余项目合格”。该产品收载于《卫生部药品标准》第四册,其标准规定为“黄棕色颗粒”,而检验结果为“黄棕色和深棕色混合颗粒”。对此,11月29日,太极集团发布了《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25家企业29批次药品不合格通告情况的公告》,回应称这种靠肉眼来检验的标准是不完全客观的,主观色差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对于太极集团的质疑,国家食药监总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产品检测过程中样品抽样、样品处理、样品检测以及最后的检测结果出来都是严格依据《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四册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补充批件(批件号:渝B200600016)进行的。记者了解到,此次双方的矛盾焦点在于,食药监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是其标准规定为“黄棕色颗粒”,而检验结果为”黄棕色和深棕色混合颗粒”。对此,重庆中药二厂董事长胡黎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黄棕色和深棕色的差异本身并不大,很多人都会混淆。另外,2015年11月药品抽检发现该批次药品颜色差异问题,是在药品出厂接近2年的时间,药品出厂后,在运输和储藏过程中,也会出现吸潮现象,会导致药品出现黄棕色和深棕色的色彩差异问题。以此判断其产品质量不合格,觉得有点冤。
色差是否会引起产品内部变化不好说
胡黎明表示,公告批次的产品是太极集团他们2014年1月生产的,在2015年11月的时候抽检该批次产品发现颜色差异问题。事发当时就对所有该批次产品发出了召回通知,并几乎召回了全部批次的药品。事后又将该批次产品送到重庆药检所进行再次检验,所有检验数据均为合格。中国网财经记者从太极集团发来的一份“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上看到,此报告收样日期为2015年11月24日,签发日期为2015年12月7日,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四册检验上述项目,结果符合规定。
这是否意味着此次抽检太极集团属于“无辜中枪”?对此,北京联合大学生化学院药品检测研究所副教授李可意表示,从专业角度上讲,因为时间、运输等原因是会出现色差的可能性,但是这种色差会不会引起产品内部质量的变化就不好说了,得通过化学检验才能知道。她认为企业如果以此为解释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药监部门就是从现状上判定太极集团你不合格,一点问题没有。”李可意表示,企业在制定质量标准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储存、运输等问题,“出现变化,说明你产品的质量不稳定。”李可意认为,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企业要么提出更改标准,要么更改工艺或者储存条件,“总之以现有标准判定此批号药品不合格是没有问题的。”
有异义,商家、企业可以提出复检
其实,企业对食药监部门的抽查产生质疑的不止太极集团一家。2015年9月28日,辉山乳业在北京召开媒体沟通会,认为河北食药局存在检测程序违规、检测结果不实等问题,对河北食药局的检测结果,辉山表示无法认可。当天,辉山乳业出具了9月28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结果显示,辉山产品全部合格。今年2月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提示长期食用虫草会导致砷过量摄入,并可能带来风险的消费提示,而极草的生产企业青海春天(600381.SH)也选择了迅速回应,称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提示“缺乏相关的研判依据”。
当企业与国家政府监督部门的意见不一致时,消费者到底应该信谁的?对此,中消协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邱宝昌在接受中国网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质疑属于鉴定的问题,国家机关因职权进行送检、检查,公信力很高,企业、商家如果没有可信的证据就要认可国家的鉴定,因为一般国家机关的鉴定都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依据法规对市场进行监管。
“商家、企业如果认为相关部门的检测违反了法律程序,可以提出复检,也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这都是企业的权利,但不能企业说自己没问题就没问题。”邱宝昌说,商家、企业应该正确对待国家的检测、检查,基于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通过协商、说明事实,拿出让人信服的检测报告,并且能够否定国家部门的检测。”